建设工程合同(建筑施工合同范本)

1、建筑施工合同范本

建筑施工合同指的是建设单位(也就是发包人)与施工队(也就是承包人),就某项建筑工程经过友好商定确立的条款条约,合同包括建筑工程的费用、期限、质量等相关问题。合同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合同签订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避免合作过程中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合同一经签订就产生了法律效应,任何人不得违反。下面,土巴兔小编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建筑施工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

建设单位(甲方):签名施工队(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XX处的某项建筑工程的建设达成以下协议:

1、现就X市X地某项建筑交由乙方完成,总工程建筑面积为XXX平凡米。

2、所有工程从X年X月X日开始到X年X月X日结束,总期间为X年。若因特殊原因耽误了可经双方协定后延期并交由相关部门备案。

3、工程期间所需的材料及设备由乙方指定购买,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水电气及其他相关费用。

4、在成套设备购进使用之前需要交给乙方检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如果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5、对于甲方提供的工程图纸,乙方需要严格按要求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施工期间甲方检查到不合格的地方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诉乙方以便更改,经协商后进行更改。

7、乙方在竣工前5日通知甲方进行初步检验,完全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后3个月内无质量安全问题将一次性付清所有费用。

8、工程结束后,一年之内乙方要对工程实行非人为破坏保修且不收任何费用。

如还有其他条款经双方商定后附加在合同后面,同样有效。

甲方:(签名)并盖章乙方:(签名)并盖章

签订日期:X年X月X日

建筑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一、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1、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资质能力,是否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的资格;

(2)施工能力;

(3)财务情况,承包人的资金状况;

(4)承包人的人才技术状;

(5)承包人的社会信誉;

注意: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2、更应注意承包商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3、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

二、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

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顺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依据。对此必须详细明确的加以规定。

1、关于监理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对保证工程质量关系重大。《合同法》专门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关于工期

(1)、开工日期前明确。

(2)、竣工日期需要明确。

3、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4、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5、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6、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注意事项:

(1)、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2)、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3)、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4)、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7、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8、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15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9、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10、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11、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2、关于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双方盖章后生效”。

作用:不要写“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或“合同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避免合同无效的可能性。

13、合同订立地点填写“本方”。

作用: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公司所在地法院拥有诉讼管辖权。

14、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9、50……。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编后:这就是一份简约的建筑施工合同范本了,不管是什么形式的合作都需要签订合同来制约。所以会立合同也是非常重要的。希望以上这个合同范本能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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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建筑施工合同?

建筑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那么什么是建筑施工合同的呢?以下中达咨询带来关于什么是建筑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和注意事项,相关内容供以参考。

法律特征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注意事项

一、合同主体审查

1、承包人应注意审查发包人资质。

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发包人如果是属于分包人,审查其是否具有分包资格;

③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发包人的实力、已完成的工程、市场信誉度、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发包人应注意审查承包人资质。

①承包人一般应为建筑企业法人,除了内部承包之外,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

②承包人应具有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

二、工程范围。

发包人与承包人都应当对合同工程范围条款的进行明确的约定,最好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

三、建设工期。

合同应对工期约定要准确、完善,如果存在中间交工工程,对中间交通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也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四、工程质量。

1、发包人注意如下条款的约定:

①施工的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要求,经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②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有出厂合格证和必要的试验报告;

③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并负责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④应注意工程保修的约定。

2、作为承包人,关于工程质量条款的约定应确保己方能够满足,并且,对于质量条款的约定应尽量做简单约定。

五、工程造价。

发包人与承包人都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工程造价,如为招标工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2、合同造价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是承包方的利益所在,价款数额及付款日期应当明确具体。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并且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

①对可调价格合同,双方对价款调整的方法应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设计变更,降雨、台风等自然因素等。

②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还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约定具体的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往往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要对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所涵盖的工程量进行详细约定,并对物价因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如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给予充分考虑,将必要因素纳入风险范围。”

六、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承包人应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施工技术资料的时间,并且约定若发包人未按时提供资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者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1、若材料和设备供应采用承包人采购的方式,则发包人应注意在合同中详细的约定以下内容:

①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②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2、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采用发包人供材、发包人指定、发包人审核,则承包人应注意在合同中详细的约定以下内容:

①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②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③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④由发包人指定材料时应将材料名称、品牌、型号、厂家、价格调整方式等约定清楚。

⑤如发包人限价时应注意约定发包人审核的程序及期限,以免耽误工期。

八、工程进度款的拨款和结算。

对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约定尤为重要。对于工程进度款,通常是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

1、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的,应注意约定审核的时限及未能在时限内确认的违约责任,如约定“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月进度报告后7日内审核完毕,逾期则以乙方送审的工程量为准”。有的发包人为了加大对审核进度款的约束,故意约定复杂的审核程序,如约定工程量审核需经项目经理、财务部长、主管经理、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此时承包人应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2、约定按月支付,支付额度为上月完成工程量的相应比例。但某些建设项目大量增加合同外的工作量,使工程造价成倍增长,而工程款支付以合同价款为基数,并根据形象进度付款,造价的不准确必然导致工程款支付严重不足。合同外增加的价款,应约定当月签证,纳入当月支付。

九、竣工验收。

此条款的约定应以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其他有关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十、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发包人应当特别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十一、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执行。

十二、其他条款。

1、作为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由于工程大,或者工程数量多,因此要办理授权手续。对于双方各自委派有人员,要向对方列出名单,明确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验收确认等具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等约定清楚,防止无权人员随意签字,或走出权限签字。

2、争议管辖的约定不能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当准确无误

3、如果合同各方对合同履行有特殊要求的,均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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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建设合同是什么合同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形式有哪些?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客体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就其外在形式来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承包人承包的方式来看,可分为直接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一)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如果采用囗头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则难以举证,不易分清责任。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可以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固定化,减少纠纷,便于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如果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也便于人民法院分清是非、确定责任。所以,《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规定为要式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二)直接承包合同:直接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两种实践形式,是由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决定的。直接承包是指发包人直接将工程承包给承包人,它又包括工程总承包和单项工程承包两种方式。

(l)总承包合同;发包方以总承包的方式与承包方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称为总承包合同。所谓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人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这种承包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那些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采用总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发包人和承包人要签定总承包合同。这种总承包合同既可以用一个总合同的形式,也可以用若干合同的形式来签定,例如发包人分别与同一个承包人签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单项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其签定相应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单项工程承包方式有利于吸引较多的承包商参与投标竞争,使发包人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也有利于发包入对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这种发包方式较适用于那些对工程建设有较强管理能力的发包人。

(3)直接承包合同的禁止性规定:直接承包合同是采取签定总承包合同,还是采取签定单项工程承包合同,可由发包人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不得签定肢解承包合同。《合同法》第272条第l款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一些发包单位将按其性质和技术联系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使得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往往造成施工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质量。怎样确定工程建设是否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这还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来讲,一种性质或一个整体的建设工程应当由一个承包人来完成,如一栋房屋,或一栋房屋的供水管线。不同性质或不同整体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就可以根据情况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合同法》禁止的是签定不合理的肢解合同。

(三)分包合同:

(l)分包合同的概念:它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以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定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这里有两个合同法律关系,一个是原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承包合同关系,另一个是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分包合同关系。承包人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分包合同范围内向原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分包的工程出现问题,发包人既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签定分包合同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承包人只能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第二,分包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2)分包合同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法》对签定分包合同有四点禁止性规定:①禁止转包。所谓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②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所谓相应的资质条件是指;第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第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③禁止再分包。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包工程的范围内分包一次,分包人不得再次向他人分包。5禁止分包主体结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向他人分包,否则签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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