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确认车祸死亡 11年后死而复生(车祸后死亡怎么谈赔偿问题)

1、车祸后死亡怎么谈赔偿问题

车祸导致人死亡赔偿情况如下: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

2、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驾驶人因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200~2000元,吊销驾驶证。赔偿受害方的事谊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无效的,受害人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肇事方无力承担,则通过法院凭估财产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杀妻”被判15年,11年后妻子“死而复生”,结果怎样了?

在一些戏剧中,当人们遭受莫大冤屈之时,异常天象也会频出。比如鼎鼎有名的《窦娥冤》之中的六月飞雪。这样的奇异天象现实中并不会出现,但是冤假错案还是会出现,有些比窦娥还冤的人,时常无处说冤。

古时候,屈打成招是常有的事情,而今虽然不至于屈打才成招,但在一连串的审讯之下,冤屈之事时有发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就发生了一起冤假错案,因为涉嫌“杀妻”最终被判处了15年,未曾想死去的妻子在11年后回家,这才发现是错判,这中间到底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被冤枉入狱的人名叫余祥林,是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一直以来都生活在镇子之上,和其他许多普通人一样,有着一份工作,和一个家庭。作为土生土长的雁门口镇人,当地许多乡民都是和他一起长大的或是看着他长大的,邻里关系也都十分融洽。

在别人眼里,余祥林就是典型的模仿好老公,顾家又知道疼老婆孩子,而他家就十分幸福美满,夫妻感情好,孩子学业也不错。但是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即使是在他人眼中看起来的幸福家庭也不例外。

余祥林的妻子生了病,而这一种病也十分奇怪,并时常会失去记忆,无法分辨周围的环境,一路瞎走,完全没有意识自己在干嘛。听起来和梦游症类似,但是这是一种精神恍惚症,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发病。

这件事虽然夫妻之间并没有怎么受到影响,但是却横亘在了两家之间,余祥林的母亲对此就颇有怨言。常说婆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十分棘手的关系,男性时常会夹在中间不知如何是好,一面是生养母亲,一面是深爱的妻子。

而对于余祥林来说就更加难以处理, 妻子的病无疑让本就不好处理的婆媳关系更加雪上加霜了。妻子的娘家又一直认为女儿的病是男方照顾不周才导致,两家的怨怼便越积越深。余祥林一直在其中艰难的调和,但是矛盾却并没有被完全化解,平静之下暗藏汹涌。

1994年1月20日,余祥林和妻子张在玉发生了一些口角之争后,便出门上班了。但谁知妻子再次离家出走了,本在日常进行巡逻工作的余祥林接到母亲的电话之后,交接完工作就匆匆忙忙地去寻找。但是这一次并没有寻回妻子,杳无音讯的妻子就像是人间蒸发了一般。

得知自家女儿不见,他妻子的娘家人也找上门来了。一时间余祥林的生活乱了套,工作也没法继续,但更糟的事情还在后面。

随后不久,警方接到报案,该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尸体被泡在水中已经有些时日了,分不清面容了。这个消息不胫而走,张家人一口咬定就是余祥林杀害了自家女儿,并在辨认尸体的时候,指认尸体是张在玉。

当时的刑侦技术尚且不发达,相关部门检测出来女尸的年龄、体征、死亡日期与张在玉吻合。而这时候所有的犯罪嫌疑都落在了余祥林身上,他被当成重点犯罪嫌疑人抓获。起初余祥林拒不承认自己是凶手,始终坚持自己是清白的,但是在长达10天11夜的刑讯逼供之下,余祥林在极度疲劳、困乏、恐惧等诸多极限情绪交织下招供了。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因为这场判决,余祥林的家庭也支离破碎,最为令人大跌眼镜的事情发生了,在余祥林入狱之后的第11个年头里,余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回到了京山。这让众人都觉得不可思议,原来张在玉发病之后,一路乞讨到了山东,并与山东一男子“结婚”,还育有一子。

等她想起来曾经事的时候,已经离家很远了,张在玉再回家乡的时候,一切事情才得以水落石出,原来当年那一桩案件是错判,案件揭露之后,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而类似的冤案,在从前侦查手段落后的年代的确有不少,但如今随着侦查技术的不断突破,冤案和错案不会再发生,而曾经被错抓的人相信会被放出来,国家也会给与相应的赔偿,虽然这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但却也是最适合的方法。

3、湖南一老人下葬3年后,居然复活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世间之大,无奇不有,湖南一老人下葬三年后居然离奇复活了,那么这件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因为在马路上有一个瘸腿的老人,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这个老人的神情比较木讷,他不停的朝火车开去的方向张望,民警上前询问老人的回答,却让民警出乎意料,他说自己是当地的村民,因为身上没有钱,所以想让民警帮他送回家,这个老人的神志很清醒,而且还提供了自己所在的地址,因为离当地也不是很远,但是这个老人怎么会迷路呢?民警非常的疑惑,于是将他带到了派出所,在户籍上输入了名字信息,结果当民警输入进去后结果大吃一惊。

因为这个老人的名字早已经在三年前就已经被注销了,意思就是说他已经在三年前因车祸死亡,这个时候又怎么会突然出现呢?因为这个老人之前的智力有点问题,那是因为年轻的时候患了脑膜炎烧坏了脑子,所以导致人到中年还是单身,不过这个老人的兄弟姐妹比较多,所以他只需要做一些简单的农活就可以了,但是当他们的父母离世过后,这个老人就靠着兄弟们的接济,他平时日子过得还比较潇洒,而且经常还会有零用钱。

后来老人离家出走后再也没有回来,家里人找了很长的时间都以为他发生了车祸,因为在那个地方经常会发生这样的车祸,后来老人的家人来到派出所报案,但是警方也没有找到这个老人的行踪,所以大家一致以为这个老人很有可能是发生了意外,但是三年之后这个老人又回来了,老人的家里人对这件事情产生了质疑,于是带他去医院做DNA检测,但其实那个老人早已经去世了,这个人很有可能是无名氏同一父亲的兄弟血缘关系。

4、60岁老人撞死赔偿标准

60岁以上的老人车祸死亡的赔偿金标准一般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一般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具体如下: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受害人为治疗因交通事故所致伤病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输血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医院的收款凭证中出现新的收费项目如伙食费、空调费、护理费等。其中伙食费系重复计算,因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列为法定的赔偿项目,将在下文详述。空调费和护理费由医疗机构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单方附加,非受害人一方的意愿,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其次,部分受害人仅仅提供门诊药费的收费凭证,却没有相应的门诊病历,对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不应支持,如果受害人能举证证明确为治疗所需即能够证明其关联性的除外;最后,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为定残后,受害人将根据伤残的程度,得到残疾补偿金。收入状况根据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为: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此受害人要提供所在单位的合法证明,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交费证明、完税证明、工资单等证明材料,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此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另外根据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受害人没有提供前述材料就一律对其误工费不予支持,显然与法与情相悖。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有些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并不会扣发或者全部扣发其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如果同样对其按照全部收入进行赔偿,受害人将得到双重收益,这与侵权法的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不符。

2、对于没有固收入的,根据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不同分为:

(1)城镇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受害人要提供其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证明,然后提供其从事何种行业的证明,提供前述证明后,才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对农村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农村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来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从高法解释来看,决定护理费高低的有三个因素:首先,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另外,也可以参照当地医院护工的收入;其次,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护理期限一般住院治疗的时间,没有住院,仅仅通过门诊治疗,一般不计算护理费。对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如果另一方对于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有异议,可以申请法院对此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交通费

1、根据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2、对于受害人外地的亲属来往的交通费,笔者认为如果受害人发生事故后,死亡或者出现长时间昏迷或者经鉴定为重伤或者可能造成重度残疾的,其外地亲属来往的交通费应当给赔偿;3、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住宿人数及其必要性可以参照相关法律。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为15元,发达地区为20元。”这里规定的特殊地区是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7、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省或者经济特区或者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要与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混淆,应以上一年度该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为准。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省或者经济特区或者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文关于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分析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13、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相关法律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晨意帮忙丨南宁一老人下葬后死而复生?家属医院均搞错,双方回应

近日,据《南国早报》报道,南宁一老人在2022年12月27日因身体不适送往南宁市北际医院治疗。次日凌晨医院通知家属老人病危,十分钟后通知老人去世。家属在核对完身份信息并确认遗体后将老人带回家下葬。谁知三天后,医院一通电话打来称:“弄错了,老人还活着。”

此事件引发网友关注和讨论,并留下众多疑点:两名老人相差14岁,为何医院和家属同时会把老人认错?医院的管理存在着怎样的漏洞?双方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1月3日上午,潇湘晨报晨意帮忙记者联系上了老人家属陈女士,讲述了事情的经过。陈女士表示,确认遗体时病房灯光昏暗,加上前段时间家里刚有一个老人去世,没想到医院却通知又来一个。农村土葬习俗比较繁琐复杂,陈女士表示他们当时也是想尽快把老人带走以免扰乱医院秩序。“但当时老人手环信息和殡葬信息都是对的。”陈女士说。

在陈女士看来,医院管理存在漏洞,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北际医院办公室主任史红冰对晨意帮忙记者表示,医院确实在这方面有疏漏,但家属提出需要赔偿丧葬费、酒席的钱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医院方面着实很难拿出来。“他们说那个葬礼办下来花了二十来万,我们医院拿不出那么多钱。”史红冰说。

目前,陈女士已将此事全权交由律师处理,北际医院方面则表示如果协商不成只能走法律途径。

资料图图片来自《南国早报》

疑问:医院和家属为何同时会把老人认错?

南宁北际医院原名南宁同济医院,是一家二级综合民营医院。史红冰告诉记者,医院会接收很多来自养老院的老人就医看病。

为何会把信息搞错?史红冰表示,当时去世的老人和尹婆婆是同时被送来的。“养老院也不派人过来,司机也没有说明哪个是哪个。”当医院按照信息通知双方家属办住院手续,但家属也没有到场。“养老院、家属两边不来人,但该治疗还是得治疗,该抢救还是得抢救。”史红冰坦言,医院方面确实弄错了信息,也通知错了。结果便是,一位老人医治无效去世,但那时医院已经搞反了两位老人的身份。

但史红冰也有一些费解,因为家属在接走老人时是确认过遗体的,按道理来说还需要签字、核实、穿寿衣,并且当天来了不止一位家属。“中间有很多流程能够看到老人的脸,怎么没认出来呢?我在医院工作那么久也是第一次听说。”史红冰说。

陈女士是尹婆婆的侄媳妇,从这件事发生以来,作为家属中的代表,陈女士一直在和医院对接此事。医院通知家属人遗体时,陈女士也到了现场。

陈女士还记得,当时赶到医院时是凌晨,并且家属去了很多人。“那时候医院的病房很昏暗,病床上那个老人戴着帽子,脸上还戴着仪器,我们核对了手环信息和医院给的死亡殡葬证都没错。”陈女士告诉晨意帮忙记者,彼时在邻床有一名男性老人去世了,有人在给他脱衣服。“你说当时那么混乱,旁边还有另一个老人去世了,医院方面也在催促,我们核对了牌上信息没问题,也怕家属太多扰乱医院秩序就直接接走了,谁会想到床上躺着的不是自己家老人。”陈女士说。

将遗体带回家后,按照习俗老人一直是脸上盖着布的。陈女士告诉记者,老人采取的是土葬,带回家后不久就封棺了,棺材是木制结构,在哭丧时也没有人发现。

据陈女士称,在接到尹婆婆“去世”通知时,几天前家里正好有另一个老人去世。“接到通知的时候有点懵,刚走一个又走了一个,所以当时我们也很手忙脚乱,打电话通知亲属的时候也很多人问这问那,无论是现场还是人都有些混乱。”陈女士自己也承认,这方面他们也存在一些问题。

进展:双方就赔偿问题暂未达成一致,家属已全权委托律师处理

根据《南国早报》报道,尹婆婆躺在北际医院的病床上,其手环和床位牌已经更换为正确的信息。床位牌信息显示,去世的老人73岁,而尹婆婆为87岁,两人相差了14岁。

史红冰告诉晨意帮忙记者,家属当时协商时表示,花在丧葬、请喝请吃等开销要十几二十万,另外到葬礼的人不能白跪白哭要精神损失费。“我们还真付不起。”史红冰称她当时和家属说先把遗体拿回来,但家属态度很强硬,甚至还“威胁”说不给钱就不给遗体。

那么,另一位老人的家属去哪了?史红冰称,她元旦前拨打过另一位老人家属的电话,对方称过完节再谈。

针对医院的说法,陈女士表示不认同。陈女士告诉晨意帮忙记者,医院至今对这件事至今没有一个很积极的处理态度。“当时记者面对面沟通时,史主任和记者说道过歉了,我们当面质问她,然后史主任又改口说不知道是道歉了还是没道歉。”陈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医院提出给5000元的丧葬费,她听完后就生气了。

陈女士对晨意帮忙记者表示,为了给老人下葬,丧葬费家里花了不少。如果说花钱是小事,但这件事发生之后,很多人打电话问这件事,并且村里也对接错人下葬一事指指点点。“领了一个错的人到自家祖坟,我们受到的压力很大。”陈女士说。

目前,双方对赔偿的事宜暂未达成一致,陈女士表示她已经全权委托了律师处理此事,律师当下正在核算举办葬礼花了多少钱。

史红冰表示,如果协商不成,那也只能走法律途径了,医院听从法院的判决。

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的钟潇宁律师表示,医院在从养老院接收病人时,需要做什么工作、登记什么信息,怎么通知家属核实身份等,医院应当有成文的行为准则。关于此事医院存在入院管理不规范,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家属是否有辨认自己的亲人的义务在法律层面并没有相关规定,但作为子女没能辨认出自己的家人导致后续“乌龙”事件的发生,也应当有所反思。

潇湘晨报记者郑旭

延伸阅读:

老人”病逝”下葬后,家属接到了医院的电话

日前,陈女士向南国早报反映,家中老人于2022年12月27日送入南宁市北际医院治疗,后被院方告知老人因抢救无效去世。三天后,办理完丧事的家属又接到院方通知:弄错了死亡对象,老人还活着

病逝老人下葬后

医院通知家属:弄错了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母亲尹婆婆今年87岁,此前住在养老院。2022年12月27日下午6时许,养老院通知家属,老人因身体不适,需送往北际医院治疗。

次日凌晨,医院通知家属称老人病危;过了10分钟后,又称老人因抢救无效去世。家属赶到医院后,看见逝者戴的手环上写着自家老人的身份信息。

随后,院方出具了《居民死亡殡葬证》,家属核对了身份信息并掀开布帘确认遗体后,立刻把逝者带回家,并准备丧事。

2022年12月30日下午,医院却打来电话称弄错了,尹婆婆还在医院里。但家属已将逝者进行了埋葬。

随后,家属赶往医院,确认老人还活着。

哪个环节出了错?

院方未给出明确答复

根据家属提供的照片,2022年12月30日晚9时,尹婆婆的手环和床位牌上写的仍是逝者的身份信息。

2022年12月30日,尹婆婆的床位牌信息仍是逝者的。家属供图

2022年12月31日下午,记者来到北际医院病房,看到尹婆婆躺在病床上,其手环和床位牌已经更换为正确的信息。

2022年12月31日,尹婆婆床位牌上的信息已更正。南国早报见习记者李慧子摄

据了解,87岁的尹婆婆与逝者于同一天入院,逝者73岁,两人相差14岁。

尹婆婆的家属表示:“3天后院方才发现出了问题,这样的失误太大了。”他们认为医院没有拿出真诚的态度解决问题,“到底是在哪个环节出了差错,医院应该对我们家属有个交代”。

北际医院院办主任史红冰承认,弄错老人与逝者的信息的确是医院大意了。但是具体从哪个环节开始出错,为什么会弄错二者的信息,她未给出明确答复。

到底是谁的责任?

双方各有说法

2022年12月31日晚6时许,史红冰与老人家属进行了当面沟通。

史红冰表示:

“医院把两个人的信息弄错了,也通知错了,确实是医院疏忽。但是两者相差14岁,那么多家属,怎么都没认出来呢?我觉得不可思议。”

尹婆婆的家属表示:

当天凌晨他们赶到医院时,病房很昏暗,看到病床上的逝者发型与长相都与自家老人很像,没有多想,核对了老人手环的信息和医院给的死亡殡葬证的信息,就把逝者带走了。

“入院的时候,医院应该核对老人的身份证,确认姓名、年龄等信息,当时医院就登记错了,其过错责任毋庸置疑,可至今医院连一句道歉都没有,还反而来责怪我们。”尹婆婆的家属说。

问题将如何解决?

三方协商择日再议

史红冰表示,节假日期间,医院的其他相关负责人不在,希望节后再沟通此事。她建议家属将诉求整理成文,医院再根据诉求做出回复,“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就走法律程序。该怎么赔偿,我们听从法院判决”。

随后,史红冰拨通了真正逝者家属的电话,对方表示:“过了元旦以后再谈,现在急急忙忙的也处理不了。”

结束通话后,史红冰将逝者家属的联系方式给了尹婆婆的家属,院方与双方家属均表示节后择日再议。

该问题将如何解决?南国早报将继续关注。

来源丨南国早报见习记者李慧子值班编辑丨颜梦